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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研究 |《广州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四大亮点速来了解!

广州市现代城市更新产业发展中心(GRID)是粤港澳大湾区城市更新和产业发展领域首家实战型资源型5A级智库非盈利机构。


5月13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开征求《广州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该项政策,是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的修订。


《管理办法》共五十一条内容,包括“总则”“征收土地程序”“征收土地补偿”“征收土地安置”“附则”五章内容,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目的、征收原则、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征收土地程序、补偿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完善。具体有哪些亮点?GRID带您了解。




一、适用范围增加“旧改”项目


“适用范围”除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外,增加了“三旧”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完善征收手续的,参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征收程序及标准执行。


相关条文: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旧”改造涉及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完善征收手续的,省、市“三旧”改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程序及标准执行。




二、规范细化征收土地程序、提请公证程序、产权注销等内容

一是完善了征收土地程序。明确区人民政府须依法完成规定的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期工作包括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完成征地补偿登记、测算和安排相关费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


二是对提请公证程序适用情形进行规定。明确在发布现场公告等现场可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以保证征收工作可受到多方监督。


三是产权注销增加依嘱托注销的内容。为保证征地程序的有序推进,土地所有权人未在约定时限内申请办理注销(变更)登记的,由区人民政府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相关条文:



第十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建设项目用地需依法征收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开展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征收土地公告】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支付补偿款项】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并按省相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分配到人。对个别未达成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到位或者提存公证的,不得强行征收、占用被征收土地。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他地物补偿标准按照经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

《管理办法》第三章对补偿标准、补偿范围等作出了新的明确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他补偿标准按照经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同时删除了原《办法》附件中所附具体标准。


 


四、安置方式、复建安置标准延续原10号文内容,明确先补偿安置后搬迁,住宅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更加灵活,限期搬迁奖励标准的制定权限下放各区政府

《管理办法》第四章明确征地安置依据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效遗嘱。对涉及村居的明确“先补偿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对征收土地涉及的非农村村民住宅实行货币补偿。复建房屋优选取本村安排的宅基地或者公寓式住宅,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筹建安置房源作为产权调换。


相关条文:



第三十九条【先安置后搬迁】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先补偿安置、后搬迁。对农村村民住宅给予补偿安置后,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十条【安置方式】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方式包括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除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祠堂、圩集、庙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及公共设施可以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外,对征收土地涉及的非农村村民住宅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选择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四十三条【住宅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标准】有合法产权的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按照每栋或者每户农村村民住宅 280 平方米确定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复建房屋优先选取本村安排的宅基地或者公寓式住宅。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筹建安置房源作为产权调换。农村村民住宅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不足 280 平方米的,可以根据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意愿按 280 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按复建房屋的建安成本价购买。农村村民住宅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超过 280 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给予货币补偿,该部分货币补偿可以折算成股份参与集体物业收益分红。


第四十八条【限时搬迁奖励】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提前搬迁的,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相关奖励措施和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GRID通过对比研究新旧政策,认为《管理办法》承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关于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最新规定,进一步规范细化征地程序,并明确各阶段的不同情形的应对措施,将提高实施操作性。征地补偿衔接了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同时在补偿及奖励标准设置方面给予各区更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是否能够有利于各区推进土地征地,GRID将会持续关注研究。《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5月13日至6月12日),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注:查阅原文请点击以下链接,进入小程序首页—点击政策解读—搜索广州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即可获得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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